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55號原 告 謝慶峰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呂宜桓律師被 告 何冠諺
林紅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合併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2號裁定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聲明為:⒈⑴先位聲明:①確認被告林紅綢與被告何冠
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擔保債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均不存在。②被告林紅綢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由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於113年5月14日以重中地登字第018050號收件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⑵備位聲明:①被告林紅綢與被告何冠諺於115年5月14日設定之6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應予撤銷。②被告林紅綢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由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於113年5月14日以重中地登字第018050號收件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653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115年6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
13 所列被告何冠諺應受分配金額15,446,717元應更正為1,000萬元。⒊系爭分配表次序分配表次序14所列原告謝慶峰應受分配之金額應更正為544萬6,717元。
㈡關於聲明⒈先、備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固不相同,但最終欲達成
之經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且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後,鄰近且條件相似之房地不動產近期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0萬9,155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附卷可佐,故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應為3,053萬6,630元【面積部分計算式:層次面積85.54㎡+陽台9.5㎡+雨遮0.83㎡+共有部分:2260建號6825.47㎡×180/10萬+2261建號11,265.18㎡×3/893=146㎡,面積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價額計算式:209,155×146=30,536,630,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擔保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600萬元定之。
㈢關於聲明⒉、⒊部分,揆諸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參以系爭分配表顯示,次序13所列之債權原本、利息、違約金合計1,844萬2,905元、分配金額1,544萬6,717元、不足額299萬6,188元,次序14所列之債權原本900萬元、分配金額0元、不足額900萬元,從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據,原告聲明主張其應受分配之金額為544萬6,71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4萬6,717元。
㈣又前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經濟目的相同,應以其
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永和區 保生段 437 6,266.1㎡ 194/10萬建物標示 編 號 建 號 基地座落;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面積及用途 2 198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2 11層: 85.54㎡ 陽台:9.50㎡ 花台:0.83㎡ 全部 共有部分: 新北市○○區○○段0000○號,6,825.47㎡,權利範圍180/10萬 新北市○○區○○段0000○號,11,265.18㎡,權利範圍3/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