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63號原 告 張瓊月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昇揚間請求返還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9,538元與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9,538元(計算式:649,538元+500,000元=1,149,5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