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7號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上列原告與被告馥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869,2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9,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