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81號原 告 安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致奚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