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82號原 告 吳昭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立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昌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000元【計算式:800,000元+180,000元(自民國103年11月起至115年7月31日止,300,000元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225,000元(自民國106年6月15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500,000元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1,2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