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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19號原 告 鄭彥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心即豐神汽車商行間請求返還車輛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款項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