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30號原 告 陳俊傑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被 告 金美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頂樓平臺上所加蓋之增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頂樓平台返還原告及全體所有人。查原告主張占用頂樓平臺80%,故占用面積暫以78.6平方公尺(計算式:樓層面積98.25平方公尺×80%=78.6平方公尺),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8,080元(計算式:系爭增建物占用面積78.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土地公告現值164,000元/樓層數5層=2,57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