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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32號原 告 宋諭青訴訟代理人 蕭維冠律師被 告 王伯曄

黃雅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