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35號原 告 林豊和即禾康車業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玉麟即鑫鑫不銹鋼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