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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5號原 告 李文鑽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浚承、吳奕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李浚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吳奕萱應給付原告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