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9號原 告 何承軒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媽媽寵物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5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7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