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91號原 告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被 告 吳思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1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0000建號建物(下稱合稱系爭房地)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是原告聲明第1、2項之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同一,係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之。
三、查系爭房地近一年期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萬7,08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附卷可參。又上開0000建號房屋登記總面積為76.7㎡【計算式:65.01㎡+共有部分(3378.97㎡×346/10000)=76.7㎡,小數點以下第3位四捨五入】,此有0000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該部分交易價額為1,665萬0,036元(計算式:217,080元×76.7㎡=1,665萬0,036元)。又0000建號房屋交易價值已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200萬元,故另0000、0000建號建物部分爰不再計算。從而,系爭房地價值已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200萬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