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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03號原 告 簡冠羽被 告 張麗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並給付違約金32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9,140,6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55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8,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本金800萬元) 1 利息 800萬元 114年7月15日 115年3月5日 (234/365) 16% 82萬0,603元 2 違約金 32萬元 小計 114萬603元 合計 914萬0,603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