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26號原 告 沐森寵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宛璇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宣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哲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