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35號原 告 趙冠宇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江皇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姚乃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7,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