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64號原 告 黃秀鳳訴訟代理人 宮繼宗複 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拓蓁間返還委任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