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66號原 告 李 錢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被 告 李進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950元。又兩造前於民國115年8月5日本院115年重司調字第186號案件調解不成立(本院卷第37頁),嗣原告於同年月21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得以原告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本院卷第33頁),扣抵本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因此,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9萬7,950元(計算式:100,950元-3,000元=97,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