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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75號原 告 黃○懷法定代理人 黃○鈞訴訟代理人 曾羿綾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