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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79號原 告 景平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宗上列原告對被告黃靜嫻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