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79號原 告 景平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宗上列原告對被告黃靜嫻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