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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9號原 告 張清傳被 告 張清水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萬1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7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幣別: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730萬761元 1 利息 730萬761元 103年9月17日 114年11月19日 (11+64/365) 5% 407萬9,425.22元 小計 407萬9,425.22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138萬186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