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00號原 告 趙添財上列原告對被告黃建興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