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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07號原 告 魏敏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倪耀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8,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