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24號原 告 中國工商私募股權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豐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世賢等5人(下合稱為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督促程序聲請費500元,尚不足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