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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4號原 告 林楦縈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子均、李坤翰、吳冠霆、林育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