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42號原 告 快樂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渟崴被 告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展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仍不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10,6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