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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54號原 告 戴美華訴訟代理人 黃士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志間請求清償借款,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