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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67號原 告 賴怡辰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孟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