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77號原 告 蔡慶勇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0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起訴必要程式事項。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二、應補正之事項(已提出者除外,如有其他欠缺,原告亦應自行補正;又原告應自行查明並特定當事人):
㈠登記共有人林温秀妹(女、民國106年6月6日歿、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楊彰典(男、99年1月14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甲波(男、87年1月24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曜鴻(男、111年7月25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徐登美(女、96年1月24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秋水(男、83年8月14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碧珠(女、97年12月16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駱碧霞(女、101年6月27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莊揚宗(男、93年3月9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國三(男、93年11月21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鳳鑾(女、110年3月7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具狀提出其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或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證明文件(原告應自行向其死亡時戶籍所在法院查詢或逕向司法院官網查詢,並提出查詢所得資料以為佐證),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請務必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視情況聲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以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㈡請原告補正共有人鄭武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有繼承情事,並請依前㈠項內容補正之。㈢如共有人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亦應比照上開說明,提出
該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或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㈣原告應自行檢核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是否齊備,並於期
限內補正載明正確當事人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當事人能力或當事人適格如有欠缺,將駁回起訴。
㈤前項補正後,原告應重新提出起訴(更正)狀,記載正確之
被告姓名、住所(被告人數5人以上時請按謄本登記次序給予編號如被告①、被告②,以利查找核對)及正確訴之聲明等必要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