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80號原 告 黃秋翰被 告 張阿生訴訟代理人 王秀梅

張任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一之違建部分,面積約為3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下稱該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9,270元(計算式:該地上物占用面積30㎡×系爭土地115年公告現值215,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