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9號原 告 光塩良築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筱媛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