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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96號原 告 四季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淳伃被 告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孝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即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552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292萬5,048元(系爭本票裁定主文所載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292萬5,048元及其利息,起訴狀顯有誤載,請另具狀更正之)】部分不存在;二、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經查,原告上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查系爭本票裁定主文係記載「相對人(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支付聲請人(本件被告)720萬元,其中之292萬5,048元及自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根據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得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及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8月26日之債權總額合計為307萬1,22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萬1,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92萬5,048元 利息 292萬5,048元 115年5月5日 115年8月26日 (114/365) 16% 14萬6,172.26元 小計 14萬6,172.26元 合計 307萬1,220元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