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05號原 告 蔡睿哲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附表編號1部分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需補正,是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附表編號1部分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請補正「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號全部)」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權利人勿遮隱);並據以向戶政機關申請該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重行繕寫民事起訴補正狀,補正被告姓名、送達地址(包含完整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理由)。 2 表明上開編號1事項之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及送達地址數提出相應數量之繕本。 3 請陳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若原告逾期未陳報,本院將以該地號整筆土地面積為基礎,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