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14號原 告 林建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殷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8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仍不足3萬9,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