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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18號原 告 林士雅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被 告 林志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6.0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其中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次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6,600元,此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20,625元(計算式:506.03㎡×1/4×96,600元/㎡=12,220,6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8,12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