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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39號原 告 天眼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青雲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黃啟翔律師陳建甫

呂宜庭上列原告與被告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