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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40號原 告 周秀鳳

蔡瑾如蔡承峰蔡億慈蔡瑾華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楊明瑜律師被 告 蔡麗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全體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