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53號原 告 賴華強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5,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及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