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54號原 告 陳世瑛被 告 鄭涵馨(原名:鄭玉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以及自民國10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9月7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核定為410萬9,9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9,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50萬元 1 利息 250萬元 102年10月22日 115年9月7日 (12+321/365) 5% 160萬9,931.51元 小計 160萬9,931.51元 合計 410萬9,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