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61號原 告 劉慶新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宗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5,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