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7號原 告 林欽華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
魏佳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麗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3萬0,6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萬4,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