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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80號原 告 傅○宣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又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王○君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人,故命原告補正被告王○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特定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前揭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