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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89號原 告 洪國堂訴訟代理人 洪瑜妏被 告 吳洺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萬8,750元(計算式:58,000元+570,750元=62萬8,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