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90號原 告 張李靜瑶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蕭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李鎮德、陳素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