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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01號原 告 朱立揚上列原告對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萬1,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