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05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銘村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2,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仍不足1萬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4,1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