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15號原 告 尤李玉蘭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淑鈞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3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