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20號原 告 曾煥男訴訟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佳婷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