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21號原 告 王謝春英上列原告與被告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聲明一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有新台幣(下同)1,100萬元之債權存在;聲明二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即上開債權金額及給付金額之總額為核定。準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3萬元(計算式:1,100萬元+33萬元=1,1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萬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