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22號原 告 吳秀怡即利陽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榛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0,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