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23號原 告 明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植梁被 告 NANOGRAPHENEX NANOTECHNOLOGY LTD.法定代理人 Nilufer Erdogan被 告 NHR GRUP TEKNOLOJİ Bilişim İmalat ve Danışma
nlık San.Tic.Ltd.Şti.(土耳其文)法定代理人 Nilufer Erdog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先位聲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美金417,5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841,062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又以起訴時即民國115年5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若為美金則以美金稱之)31.92元計算,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846,699元(計算式:841,062元×31.92元=26,846,6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則為美金843,92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又以起訴時即民國115年5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92元計算,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37,990元(計算式:843,922元×31.92元=26,937,990元)。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6,937,99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37,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一(先位聲明部分;美金):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3萬5,000元) 1 利息 41萬7,500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5月18日 (53/365) 5% 3,031.16元 2 利息 41萬7,500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5月18日 (53/365) 5% 3,031.16元 小計 6,062.32元 合計 84萬1,062元附表二(備位聲明部分;美金):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3萬5,000元) 1 利息 83萬5,000元 115年3月2日 115年5月18日 (78/365) 5% 8,921.92元 小計 8,921.92元 合計 84萬3,922元